(1)臺北腳手架在運用過程當中,應活期停止搜檢,搜檢項目應吻合以下規則:
1)重要受力杆件、鉸剪撐等加固杆件、連牆件應無缺掉、無松動,架體應無顯著變形。
2)場地應無積水,立杆底耑應無松動、無懸空。
3)平安防護設備應完全、有用,應無破壞缺掉。
4)立杆的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向在規則局限內。
5)應無超載運用。
(2)儅腳手架遇有以下狀況之一時,應停止搜檢,確認平安前方可持續運用:
1)遇有6級及以上強風或大雨事後。
2)解凍的地基土凍結後。
3)停用超越1個月。
4)架體部份撤除。
5)其他特別狀況。